在化妝品很常看到宣稱無添加XXOO,這樣的宣稱在歐盟是大部分被禁止的喔
歐盟化妝品聲明:“不添加”聲稱更新指南

根據歐盟化妝品法規(EC No 1223/2009,Article 20)的要求,化妝品聲稱的可接受性取決於其是否符合通用標準。歐盟委員會和歐盟成員國製定的這六個通用標準(即法律合規性),真實性,證據支持,誠信,公正和合理決策)均在歐盟第二千〇一十三分之六百五十五號條例中報告0.1

歐盟委員會和歐盟成員國發布了適用於共同標準的指導原則修訂版.2這一新版本增加了兩個附件,一個是關於“不添加”聲稱(附件三),一個是關於“低過敏性”聲稱(附件四)總之,這些新增附件介紹了化妝品聲明管理中的以下變化:

附件三:“不添加”聲稱

“不添加”聲稱的類型 狀態 原因
“不添加”+歐盟化妝品法規中禁用成分 例如:“不添加重金屬”
即產品具有特定的優勢,但這種優勢僅僅是符合最低法律要求時,不允許應用該宣稱。
“不添加”+產品中存在的成分 例如:“不添加甲醛”(如果產品含有甲醛釋放劑)
如果在產品上聲稱它[不]含有某特定成分,則該成分應嚴格[不]存在。
“不添加”+不應該出現在產品中的成分 例如:“不添加防腐劑”(如果產品是含有大量酒精或浴鹽的香芬,理當不添加防腐劑)
當類似產品的都具有某種特徵時,不能聲稱產品具有該特定特徵。
“不添加過敏源/致敏物質” 完全沒有過敏反應的風險不能得到保證,產品不應該給消費者這樣的印象。
“不添加”或具有類似意義的聲稱不適用於:基於其中不存在某種/些致敏成分,便暗示產品不會致敏。
“不添加”+成分類別(例如香料,防腐劑,著色劑) 可以/⊗

例如:如果產品含有一種成分,不在防腐劑官方列表中(附錄Ⅴ),但具有抗菌性能時,不能使用“不添加防腐劑”聲稱。
例如:當產品中含有具揮發香味功效的成分,不管它在產品中的其他功效,均不能使用“不添加香精”。

該聲稱可以使用,但不包含以下情況。產品含有具有某種特性的成分,該特性為該成分家族的副作用。

“不添加”+可合法使用的成分或成分家族 例如:“不添加對羥基苯甲酸酯類”
化妝品的聲稱應該客觀,不得詆毀競爭對手,也不得詆毀合法使用的成分。
許使用“不添加”聲稱,以幫助特定目標群體或終端用戶組進行知情選擇 可以

例如:作為家庭用品的漱口水中“不添加酒精”。
例如。素食主義產品中“不添加動物源性成分”。

宣稱是產品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並應包含可以幫助普通最終消費者做出明智選擇的信息。

附件四:“低過敏性”聲明
“低過敏性”聲稱只能用於設計目的為盡量減少過敏潛力的化妝品。產品通過驗證和確認有非常低致敏性潛力,有強有力的科學驗證和統計上可靠的數據支持(例如審查上市後的監測數據等)作為證據,來證明支持這一聲稱。

聲稱是“低過敏性”的產品不能含有已知的過敏源或過敏源前體。

通過參考SCCS備忘錄SCCS / 1567 / 15,3,該指南對健康人類誌願者進行的測試(如人類重複性損傷性斑貼試驗(HRIPT))作了有用的說明。該版本的指導原則相比初稿不再苛刻,並且澄清:。通過HRIPT對成分進行危害評估是不道德的,應該嚴格禁止然而,化妝品在人體中的耐受性研究是可以接受的理想的情況下,對成品化妝品的測試使用重複公開式應用測試(ROAT)應優先於HRIPT。

這些準則的法律地位還不太清楚,Hogan Lovells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兼相關專家Sylvie Gallage女士對此進行了法律審查。

●一方面,確認該文件是一份沒有法律地位的工作文件,因此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另一方面,這些指導方針將由國家主管部門和法院用於逐案確定化妝品是否符合法規EU 655/2013。
 

因此,出於安全考慮,強烈建議化妝品品牌遵守這些準則。本指南附件三和附件四的規定要求將於2019年7月開始實施。儘管不能為無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提供實施日期,但國家主管部門和法院可能會參考此日期作為這些指導方針開始實施的時間。

參考文獻
1. Regulation EU No 655/2013 歐盟法規第655/2013號法規
2. Technical document on cosmetic claims 化妝品聲明的技術文件
3. SCCS Memorandum SCCS/1567/15    SCCS備忘錄SCCS / 1567/15

以上資料來自賽百庫

英文原文處

arrow
arrow

    DinD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