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衛福部一連公告好幾個法規,我先挑幾個重要的跟大家說明

訂定「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這條很重要呀!!基本上應該很多業者都需要改了

 



先來看看看母法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_第 7 條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用途。

三、用法及保存方法。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六、使用注意事項。

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九、批號。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其中要特別留意五、七、九喔,這跟舊法不同

五→ 全成分要由高到低排列
七→ 製造業者定義→(包括 國內自行製造或委託製造者 ,但不包括受託製造者),也就是說,可以不用標示出"代工廠"喔。這麼做的目的在於,一旦產品有問題,主管機關可以找到產品的負責人即可,而並非找代工廠。
(補充:如果有地方衛生局盧蕭蕭,鬼打牆堅持"製造業者"就是"代工廠",請他們撥打電話到衛生福利部請示,叫他們去把法規讀熟。)
九→ 批號,之前並沒有強制所有產品都又上批號,現在需要囉,這也要留意。

 

產品上都需要詳細記載上面資訊喔
根據不同的資訊,再衍伸出"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如下),這很重要喔,不是有標示就好,還要標正確喔!!

 


 

 

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

一、本規定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 規定訂定之。

 

二、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應標示事項(就是上面我列出的) 明顯標示。但具外包裝及容器者,除於外包裝明顯處標示中文品 名外,容器應至少標示中文或外文品名。

 

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應標示之事項,其字體大小規格如下: (一) 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大於 800 g 或 800 mL 者,其高度及 寬度均不得小於 2.0 mm。 (二) 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小於(含)800 g 或 800 mL 大於 300 g 或 300 mL 者,其高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 1.6 mm。 (三) 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小於(含)300 g 或 300 mL 者,其 高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 1.2 mm

 

四、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最大之表面積小於四十平方公分者,其依本 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應標示之事項,應標示於標籤、仿單、卡片、 吊牌或說明書。 前項產品之外包裝、標籤或容器上應至少標示下列各款事項: (一) 品名。 (二) 用途。 (三) 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 (四) 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 及保存期限。

 

五、全成分名稱,應參照 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 Cosmetic Ingredients (INCI)、中華藥典、美國藥典(United States Pharmacopoeia)或歐洲藥典(European Pharmacopoeia),或其 他公定書或藥典,以中文或英文標示。

 

六、色素成分之標示得參照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之 Color Index (CI) 或 EC Directive Annex IV 命名法。

 

七、香精及香料之標示,得以香精、香料、Flavor、 Fragrance、Parfum、 Perfume 或 Aroma 表示之。

 

八、成分名稱應依其含量(淨重或容量),由高至低排列標示。但成 分屬下列各款之一者,得於產品中其他含量大於百分之一之成分 後任意排列: (一) 成分含量小於或等於百分之一。 (二) 彩粧類產品使用之色素成分。

 

九、彩粧系列產品應標示其加入色素之名稱;其可能加入之色素得載 明下列字樣之一而為標示: (一) +\–。 (二) may contain。 (三) 可能加入之色素。

 

十、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之標示事項,應以壓印或不褪色油墨印 刷、打印等方式,標示於外包裝、容器或標籤之上。 前項標示之期日應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製造日期 或保存期限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末日為製造日或期限終止 日。

 

十一、 前點第一項以標籤為之者,其所有標示項目應以不褪色油墨, 印刷或打印於同一張標籤,不得分別為之。

 


 

 

其中第八點最為重要~~~~重要重要~~~

 

一般來說進口品可能引響不大,因為這法規是參考歐盟、美國及東協等國際化粧品標示管理規定訂之。

 

但是台製的化妝品就不同了,大部分的廠商在做成分排列並不會由高到低

 

甚至是會把看起來很厲害(但實際只有加一點點)的訴求成分,寫在最前面

 

看起來好像添加很多一樣!!對~~~就是這樣


但是新法一上路後,就大不同囉,成分的排列順序一定要由高到低(1%以下則不用)

 


 

 

請大家務必留意這規定喔,相關法規連結請看下面


衛福部法規連結

 


補充範例(來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屬提供資檔案)


容器標示-1

 

 

 


 

補充說明
有些人在問字體大小的問題
這邊有些小地方可能大家都不太會注意到,
1.如果全部都大寫,通常都不太會有爭議,就是以大寫O去判定標準。
2.如果有大寫跟小寫,則會用小寫的o為基準去當作判定大小的依據喔。如果只有大寫有符合規定,但是小寫沒有,這樣也是不行的喔!!請大家留意這點
3.數字符號等其他符號,以跟中文同字型大小為基準。

1659583193352

https://www.ieatpe.org.tw/upload/1080020758.pdf

以上

 



 

arrow
arrow

    DinD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