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化妝品廣告宣稱~~真的是千變萬化,甚至有些誇張到已經涉嫌療效
對~化妝品是不能宣稱療效得喔~可是違法的
化妝品當然沒有治療功能
衛服部其實有列出一系列範例,告訴業者那些可以宣稱~那些不能宣稱
到底要如何進行廣告宣稱~才不會誇大不實,哪些詞語算是涉嫌療效
就讓我們看看有哪些吧
更新為->>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公告訂定「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原名稱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前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修正為現行名稱及全文三十二條,其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虛偽、誇大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維護國人健康、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維持法律安定性,爰依據上開授權規定,訂定「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第一 條 本準則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之相互關聯意義,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第三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
一、與事實不符。
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三、逾越本法第三條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
四、附件一所列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
第四 條 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依其種類及品目範圍或成分,使用附件二例示所列通常得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三例示所列成分之生理機能詞句,認定為未涉及虛偽或誇大。
第五 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一、涉及預防、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或如附件四所列之其他醫療效能詞句。
二、涉及藥品或醫療器材之效能或同等意義詞句。
第六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我們來看到底哪些宣稱是合法的產品宣稱
附件2_通常得使用之詞句例示或類似之詞句
還有牙膏喔,牙膏也是有規範的
大致上只要依照上面產品,就可以知道大致上有哪些詞語是可以宣稱的喔
但~這也只是參考,也並不代表,不再上面的語詞中就絕對不能使用,政府單位還是會依照產品整體去評估
是否有構成誇大不實,是否違法
下面重點來了,既然有可以宣稱的詞語參考,當然也有不能宣稱的詞語囉
附件1_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
附件4_涉及其他醫療效能之詞句
▲化妝品不能宣稱療效~化妝品不能宣稱療效~化妝品不能宣稱療效
很重要~~舉凡講到"治療"XXOO~治療這兩個字絕對不能宣稱~連看都不用了
以上通通都不能宣稱的詞語
想要當化妝品糾察隊嗎?趕緊把上面密集背的苦瓜爛熟吧
2019年7月後~~你就可以化身為化妝品糾察隊~~監督市面上琳瑯滿目的化妝品
對~~檢舉是有獎金的喔!!
(很多大廠都把化妝品廣告違規罰金列入行銷預算中
了~~對~他就是擺明要誇張訴求~被罰錢~儘管檢舉他們吧)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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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法規正式公告囉 2019年7月1日 正式上路
化粧品廣告認定準則暨獎勵辦法新制報你哉! 【發布日期: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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