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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來聊聊即將上路的化粧品檢舉獎金辦法

沒錯~~從108年02月已經在官網預告~化妝品檢舉有獎金囉

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制度,可以建立產業轉變成良性的競爭

減少化妝品誇大不實,減少消費者成冤大頭阿

這產業已經存在太多削價競爭、跨大行銷,讓化妝品已經失去原有存在的意義

好商品越來越少~~惡性競爭越來越多~~

為了養家餬口~為了社為公平~我要來好好研究一下市售商品了

獎金有5%耶!!(廣靠罰款4萬起跳耶)

也就是一件如果被罰4萬~可以領到2000元!!天殺的~超多的啊!!!

 

好啦~~我們先來看看草案總說明

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業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其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案件之檢舉獎勵辦法,爰擬具「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草案,計十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多元化之檢舉管道及檢舉人應敘明事項之規定。(草案第二條)

三、檢舉案件回復檢舉人處理情形之時限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檢舉獎金核發金額及預算編列之機關。(草案第四條)

五、已發給檢舉獎金不予追回之規定。(草案第五條)

六、不發給檢舉獎金之情形。(草案第六條)

七、複數檢舉人之檢舉獎金核發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機關對檢舉個人資料應予保密等之義務規定。(草案第八條)

九、機關對檢舉人個人安全保護之義務規定。(草案第九條)

十、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大家可以趁這時間趕緊去了解一下化妝品廣告可用及不可用詞語

這樣就可以很清楚明白那些產品是誇大不實違法的囉

尤其是XX電視購物,為了業績,超愛誇大不實的販售商品

這一定是超大肥羊阿

 

▲法條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補充
該法實施日期確定

由上公告顯示,該條款1080701正式實施
也就是檢舉違法7月1日後有獎金囉
大家可以準備去做功課,摩拳擦掌了


關於罰款詳細寫在~~~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條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四項所定準則有關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化粧品之宣傳或廣告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依第四項所定準則有關內容、方式之規定者,應按次處罰至其改正或停止為止。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有關宣傳或廣告規定,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令其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前項違反廣告規定者,應於裁處書送達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訊息。
違反前二項規定,繼續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一條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上面說的第十條就是     
第 三 章 廣告及流通管理

第 10 條

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接受委託刊播化粧品廣告之傳播業者,應自刊播之日起六個月內,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地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虛偽、誇大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所以~~很明確的說明,舉凡誇大不實,罰款都是4萬元起跳喔!!!
 

相關延伸
到底哪些廣告詞語是涉嫌療效與誇大不實呢???請看下面
<法規>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化妝品糾察隊等你來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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